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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琬琪 - 人事室 | 2021-02-24 | 點閱數: 791

※ 1100224校務會議人事室宣導事項

一、福利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福利e化平台 https://www.dgpa.gov.tw/eserver/index?mid=437

(二)、花蓮縣政府員工特約商店 http://www1.hl.gov.tw/insv/vip_store/

(三)、花蓮縣政府員工協助方案專區 https://www1.hl.gov.tw/pn/home/resouce_info.asp


二、法令

(一)、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審核公教人員公傷假應行注意事項 https://www.bcps.hlc.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2447

(二)、若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學校教師「疑似」有以下情形之一,應於5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並依「教師解聘辦法」相關程序辦理。 https://www.bcps.hlc.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2452

    1、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教師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案件,未通報致再度發生等行為。
   
    2、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偽造、變造或湮滅毒品危害證據。
   
    3、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體罰學生。
   
    4、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條第1項第5款: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5、教師法第16條第1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形。
    (1)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2)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3) 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4)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5) 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6) 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7) 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8) 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           有具體事實。
    (9)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10)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11)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三、為加強學校防疫準備及環境消毒,配合教育部延長寒假並縮短暑假政策,休業式併於最後上課日延至7月2日辦理,並將本縣長期代理教師聘期延長至7月3日止。
https://www.bcps.hlc.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csn=6&nsn=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