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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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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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0003426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100034266_ATTACH1.pdf 1100034266_ATTACH2.pdf 1100034266_ATTACH3.pdf 1100034266_ATTACH4.odt 1100034266_ATTACH5.odt) |
主旨: | 檢送「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審核公教人員公傷假應行注意事項」及逐點說明各1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核定公傷假有所遵循,爰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函釋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
二、 | 自即日起全面授權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依據旨揭注意事項嚴格審查及核定公教人員公傷假,不得寬濫。 |
三、 | 各機關學校於核定公傷假案,請一併檢證副知本府。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縣長辦公室、本府副縣長辦公室、本府秘書長辦公室、本府秘書辦公室、本府參議辦公室、本府消費者保護官辦公室、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刊登本府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