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30日臺教學(一)字第1152800071B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第1點及第3點規定,業經教育部於115年1月30日修正發布,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1點明定教育部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依《學生輔導法》第5條第4項規定設置「教育部學生輔導諮詢會」。
(二)第3點修正諮詢會委員組成規定,委員人數為15人至25人,由教育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部長就相關專業人員、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含輔導主任)、教師代表(含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
(三)另規定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三、旨揭修正規定電子檔已公告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可逕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