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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伍嘉微 - 幼兒園 | 2026-02-13 | 點閱數: 154

依據: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府教特字第1130052007A號令發布

條文

說明

收費項目

                                       

                            (幣別:新臺幣)

收費

期間

一、將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下達之花蓮縣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內容增訂為第四條附表,並調高午餐費和點心費法定上限。

二、配合花

蓮縣公立幼兒

(稚)

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已修正為花蓮縣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將原花蓮縣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之課後延拖文字用語調整為延長照顧服務,並調整其收費依據為花蓮縣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

鄉(鎮、市)公立幼兒園

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

學費

全日制:七千元

花蓮市、吉安鄉

其他

一學期

半日制:

三千七百一十元

全日制:

五千一百元

半日制:

三千四百七十元全日制:

四千七百八十元

雜費

二千三百元

一學期

代辦費

材料費

二百元

 二百六十元

一個月

活動費

五百元

一百六十元

一個月

午餐費

一千九百元

一千五百元

一個月

點心費

半日制:八百五十元

全日制:一千七百元

一個月

交通費

依實際需要收費辦理

一個月

延長照顧服務費

依花蓮縣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一小時

代收費

保險費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

    114學年度一學期收費233元

一學期

備註

全學期以六個月計

全學期以五個月計

一、本園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起訖日為114年2月23日至115年6月30日

二、本收費基準為收費最上限,各園可依地區差異調降收費,惟總收費金額不得逾前一學期之收費總金額。

「花蓮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訂定之

【收退費辦法】

  依據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府教特字第1130052007A號令發布「花蓮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訂定之。

一、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二、學生活動費每月160元、學生材料費260元,以整學期5個月收費計。

三、午餐代辦費,按月收每人每月1,500元整;點心代辦費,按月收每人每月1,700元整。各項收費均為一學期,以5個月計算。

四、114學年度學生平安保險一學期收費233元,幼生身分為原住民生、低收入戶學生,以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者,免繳保險費。

五、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實際進入之日為基準日,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1. 學費及雜費:以當月月費除以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乘以幼兒當月 就讀日數計算,收取費用。
  2.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 收取費用。
  3. 代辦及代收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 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收取費用 ,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六、幼生因故離園者,其退費方式如下:

    1. 學費及雜費:以當月月費除以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乘以幼兒當月未就讀日數計算,退還費用。
    2. 保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 辦理退費。
    3. 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七、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公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家長實際繳交費用,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延長照顧服務費及交通費等,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教保服務機構因天災、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假日)以上者,公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家長實際繳交費用,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延長照顧服務費及交通費等,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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