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88067B號函辦理。
二、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各級學校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三、 請同仁納入每學期辦理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宣導活動之參考內容,並依法落實相關課程及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