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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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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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3009539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函 (1130095396_ATTACH1.pdf) |
主旨: |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301號函辦理。 |
二、 | 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教育部國教署前以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函(諒達)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准予所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在案。 |
三、 | 為使各校於執行上有所依循,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義、在職進修之時數、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說明如下: |
(一) | 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 |
(二) | 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
(三) | 承上,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且透過在職進修,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需自理;另審酌學校教學人力需求及各地方政府興辦管理學校之權責,有關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惟仍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 益為優先考量,請各校依當地教學環境現況,本權責妥處。 |
四、 | 承上,代理教師雖非屬「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之 適用對象,惟聘任辦法亦未限制代理教師不得於辦公時間參 加在職進修,倘代理教師欲在職進修,本府基於提供學生良 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同意所轄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 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惟仍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優先考量。 |
五、 | 另依花蓮縣政府所屬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第2點「本要點所稱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係指現任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爰代理教師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免報府核備,請各校秉權責辦理。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