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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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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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2018188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如紀念或慶祝活動、文康活動等)、訓練或研習等,得否核予補休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5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9053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
三、 | 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依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保障法第23條之執行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