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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琬琪 - 人事室 | 2023-08-21 | 點閱數: 344

一、子女為首次就讀國小或於本校第一次申請者請主動知會人事室子女就讀校名,並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可免費至現戶全戶電子戶籍謄本申辦作業下載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6 )佐證親子關係。

二、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者,請併附繳費單據送人事室憑辦。
(一)高中以上學校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應備繳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請由申請人「親自簽章」並書名「與正本相符」)。
(二)銀行、郵局或便利商店等繳學費蓋有收訖章或其他繳費戳記之原繳費通知單(如為影本,請簽名)。
(三)ATM(自動櫃員機)繳學費:原繳費通知單(如為影本,請簽名)及ATM轉帳收據。
(四)信用卡線上繳學費:原繳費通知單(如為影本,請簽名)及於發卡銀行網站列印之繳費證明單。

三、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撫養者為限,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 (包括寒暑假短期打工 ),且自開學日往前推算 6個月之每月工作平均所得 (指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總額 )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目前為26,400元)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含逐年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國中、國小),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五、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倘有其他虛報溢領、冒領、重複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除所領費用悉數繳回外,並負法律責任。

六、人事室預計於112年8月28日(星期一)全校會議統一發給同仁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請於112年9月18日(星期一)前併同前述佐證文件送人事室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