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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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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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12014885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教育部96年7月20日台人三字第0960108330B號。2、教育部97年4月9日台人三字第0970052729號。3、教育部112年6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057896號。4、教育部112年7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070312號。 (1120148855_ATTACH1.pdf 1120148855_ATTACH2.pdf 1120148855_ATTACH3.pdf 1120148855_ATTACH4.pdf) |
主旨: | 本府所屬學校報送自112年8月1日起退休案,教職員曾具代理留職停薪服義務役教師之代理年資擬併計退休年資者,請依說明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112年6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057896號書函辦理。 |
二、 |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略以,教職員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
三、 | 復查教育部96年7月20日台人(三)字第0960108330B號函送「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8條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應配合辦理事宜說明」規定略以,96年12月31日前之3個月以上懸(實)缺代理(課)教師年資,於補實後得採認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至96年12月31日前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於補實後得採認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惟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年資,均須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 |
四、 | 再查教育部97年4月9日台人(三)字第0970052729號函略以,依教育部96年9月6日台人(三)字第0960130556號書函規定,教師服役期滿退伍,其退伍日或次日如適逢星期例假日之次日辦理回職復薪者,以退伍日之次日至實際回職復薪日前之期間,非屬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5項(按:退撫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所稱之義務役軍職年資,爰代理該段期間之年資,自非屬代理兵缺年資,又該段期間亦非前開合於採計退休年資之懸(實)缺代理(課)教師年資,爰不得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
五、 | 綜上,本府所屬教職員申請112年8月1日退休起,如具96年12月31日前代理留職停薪服義務役教師之代理年資,該段年資欲併計退休年資,請學校查證並檢附下列文件(以下全部文件均請檢附)辦理: |
(一) | 代理兵缺之令(或函)、敘薪通知書及服務證明書,服務證明書之備註須加註被代理教師服兵役期間,並註明「退伍日」及「返校復職日」)。 |
(二) | 被代理之服兵役教師退伍令或相關退伍日及返校復職日證明(函或到職單)。 |
六、 | 以上年資證明涉及教師退休重大權益,務請查明並檢附相關證明後,併同其他退休申請及佐證文件送本府辦理。 |
七、 | 檢附前揭教育部歷次函釋各1份。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