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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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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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1019939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原函 (1110199397_ATTACH1.pdf) |
主旨: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1年9月29日發布「邊境穩健開放,自10月13日起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須7天自主防疫」,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出國請假規定,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3月12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602號函規定略以,各類人員自109年3月13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規定略以,各類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上開2函係提醒機關在兼顧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需要下,就各類人員差假進行准駁。 |
二、 | 基於旨揭邊境管制之防疫措施已有調整,考量差勤管理係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爰各類人員如有非因公出國之需求(如:旅遊、探親等),仍請各機關衡酌現階段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本權責決定是否核假。另在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前,各類人員平日及假日出國,仍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開109年3月17日函規定,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 |
三、 | 另配合邊境開放,出國人員返國後務必遵守指揮中心各項防疫措施,並於自主防疫期間配合相關防疫指引所訂規範。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