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張靜瑛 電話:03-8221454 電子信箱:q10@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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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行法字第111011504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法務部函、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表 (1110115044_ATTACH1.pdf 1110115044_ATTACH2.pdf) |
主旨: | 檢送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空白表1份,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惠覆。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111年6月8日法律決字第11103507001號函辦理。 |
二、 | 為統計貴機關(學校)111年1月至6月間(下稱統計區間)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請於111年7月8日前填報附件收結情形表,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q10@hl.gov.tw)或傳真方式回覆,俾憑辦理。逾期未回覆者,視為統計區間內未有辦理國家賠償事件。 |
三、 | 前揭辦理國家賠償業務所持有或保管之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表,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業務統計」資訊,應主動公開。請貴機關(學校)於作成或取得之日起3個月內公開於電腦網站。如貴機關(學校)於111年1月至6月並未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亦請辦理上開資訊公開事宜。 |
正本: |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法制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