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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琬琪 - 人事室 | 2022-06-22 | 點閱數: 438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修正總說明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六年十月 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四 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係基於簡政便民目標及採認實務需 求,參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修正方向,增加修業時間計算之彈性;另為保障大陸地區新 住民及其子女就學權益,簡化國民中小學階段之學歷採認流程, 以利民眾在臺銜接國民義務教育,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增列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歷採認流程。(修正條文第四 條)

二、配合組織調整,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名稱為內政部移 民署。(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修業時間之採計方式,並參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增加修業時間計算彈性。 (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四、修正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不予採認之情形。(修正條 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