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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琬琪 - 人事室 | 2022-06-22 | 點閱數: 479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修正總 說明 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歷 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茲為因應 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十八日施行之性別工作 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五條,增修陪產檢及陪產假規定,爰修正本 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 由五日增為七日,及明定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至 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明定公立及已立案之 私立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等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 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 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參酌性工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明定教師因安胎事由 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十 三條及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