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一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聘期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其平時考核實施規定及服務成績優良核議機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項目。(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 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2510&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