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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歲以上之下列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最高補助自111年1月1日起提高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 111年度所稱「 40歲以上」為民國70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 本案所需經費分別編列於當年度預算內,由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及存摺影本經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並至遲於111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核銷程序。
- 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欲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參閱「國民健康署補助之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