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 主旨: | 關於公教人員請陪產假相關規定一案,轉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查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茲以公教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如有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
| 二、 | 檢附前開勞動部本年4月13日函影本1份供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