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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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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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0006626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國小英語6學分班已薦送名冊、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學程架構表實施要點、國小英語6學分班薦送具備B2以上證明之教師名冊 (1100066263_ATTACH1.ods 1100066263_ATTACH2.pdf 1100066263_ATTACH3.ods) |
主旨: | 為辦理110年「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6學分班」,請於110年4月14日(星期三)前薦送已取得相當於CEFR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明之教師名冊,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6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046437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110年依據各縣市提報之需求,協調臺北市立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及國立臺南大學等3校規劃辦理「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6學分班」,為因應加註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110年7月31日止之規定,教育部已協請開班學校儘早於今(110)年暑假前開課,並優先錄取具備B2級以上證明之教師,以利教師修課完畢後及時辦理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
三、 | 依據「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學程架構表實施要點」,有關加註語文領域英語文專長專門課程之規定如下(詳如附件2): |
(一) | 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4節、年資至少5年以上(包括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並取得相當於CEFR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明者,可免修習專門課程學分,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
(二) | 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4節、年資達1年以上未滿5年者(包括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得修習「英語教學」類課程至少6學分,並取得相當於CEFR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明後,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
(三) | 前2項規定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109學年度(110年7月31日)止。 |
四、 | 承上,考量加註期限至今(110)年7月31日止,又因前揭3所師培大學所開設之「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6學分班」錄取原薦送名單中具備B2級以上證明之教師後,尚有名額。為有效利用開班資源,爰請各校再提報教師名冊,薦送對象說明如下: |
(一) | 現職國民小學正式教師服務年資達1年(含)以上未滿5年者(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且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4節,並取得相當於CEFR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明者。 |
(二) | 請薦送附件1名冊以外之教師,附件1所薦送之教師具備B2級以上證明者將優先錄取,剩餘名額由本次薦送名單依縣市比例及推薦序遞補。 |
五、 | 請於110年4月14日(星期三)前核章後掃描檔及ODF檔、B2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明掃描檔回傳承辦人信箱:u9112011@hlc.edu.tw,並來電確認。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