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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0-12-18 | 點閱數: 731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12月15日府教終字第1090247643號函辦理。

二、110年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推薦收件日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月29日(星期五)止,有意願申請之教師請依上揭計畫內之推薦資格、方式及程序踴躍申請。

三、有關推薦資格及不得為被推薦對象,規定如下:
(一)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 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2、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具有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2、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不得為教育人員之情事。
3、具有教師法第三十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教師以外之人員,於不適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4、曾違反學術倫理,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尚在調查階段。
5、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6、曾體罰或霸凌學生。
7、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8、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