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2月12日府人訓字第1090024942號函辦理。
二、查疫情指揮中心來函說明略以,防疫照顧假之適用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 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外,如有下列照顧需求者,亦得申請:
1、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 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2、因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
三、有關各級機關人員防疫照顧假相關請假及支薪等規定,請依花蓮縣政府本(109)年2月6日府人訓字第1090021007號函(諒達)及前開補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