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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22 | 點閱數: 966

一、依教育部101年4月12日臺訓(三)字第1010046968C號令釋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自106學年度起,擔任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再依「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說明之第5、6點略以: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97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
導組長年資達1年(含)以上未滿3年(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且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雙主修)或持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者,得修習「輔導工作實務與專業成長」、「兒童適應問題與輔導」與「危機管理」至少6學分後,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現職國民小學教師係指現職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105學年度(106年7月31日止)止。

二、本案考量105年8月1日起初聘之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或持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而且擔任學校輔導工作之現職國民小學教師,已具備相當之理論與實務專業基礎,爰同意放寬比照「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說明之第5、6點,得修習「輔導工作實務與專業成長」、「兒童適應問題與輔導」與「危機管理」至少6學分後,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