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5年2月13日修正發布「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1.此次修正第4、5及8條等共計3條。
2.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不得拒絕之情事;且育孫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3.檢附修正說明.修 正條文對照表。
4.修正條文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