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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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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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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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115年2月25日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 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為充分提供學校設施、結合社區推廣終身學習、活化社區組織及提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場地範圍,指本校所屬之階梯教室、學生活動中心、會議室、電腦教室、普通及專科教室、活動廣場。
- 凡一般民眾、機關或人民團體舉辦有關文化、教育、體育或社會等活動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使用本校場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即日停止或延期使用,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 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 上級機關或政府急需使用時。
- 毀損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 未經核准而有營利行為者。
- 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四款情事,申請人所繳各項費用全數退還。
- 申請本校場地者,應填具申請書﹙附表一),並於使用七日前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本校同意並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但特殊情形,經本校核准於使用後補正申請程序者,不在此限。
如屬團體定期定時借用者,得逐月於使用前繳清當月所有費用。
- 為維持使用之場地環境整潔與設備維修,本校依視地理區位、場地大小收取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並與本校交接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但有場地毀損或遺失公物者,應負責限期修復或照價賠償,不為修護或照價賠償者,本校得於該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得追償之。
- 本校場地使用收入,依規定解繳縣庫,納入本校基金辦理。
- 本校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時,於使用五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並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任何賠償。
前項所稱特殊事由,以影響學校行政及教學時為限。
申請人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使用三日前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仍應依照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繳納水電費。
一、政府舉辦慶典或國定紀念日活動。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辦理具公益性質或無營利行為之活動。
三、縣府所屬各公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講)習活動。
四、本校社區及家長會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五、其他依法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得依據借用單位實際編列預算繳納。
- 申請人出售門票,應依規定向本縣地方稅務局申請核准,並加蓋驗票章。
- 申請人於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本校為主(協)辦單位。
申請使用場地如須設置售票處,應在本校指定地點設置。
- 申請人應經本校同意,始得啟用場地之照明、音響、空調等設備,或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
- 申請使用場地須事前佈置者,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回復原狀,違者得由本校逕予拆除,申請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除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得於保證金中扣抵。
- 使用期間,申請人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場地人員應在指定處所活動,接受本校人員之指導監督。
- 申請人或其他使用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權利,致本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本校於其賠償範圍內,對申請人有求償權。
- 本辦法未載明之事項,依「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陳縣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