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花蓮縣秀林鄉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 辦理。 |
二、 |
獎勵對象:設籍本鄉 4 個月(含)以上且參加認證通過合格之 原住民。 |
三、 |
申請期限及程序: |
(一) |
申請期限:1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
(二) |
申請地點: |
1、 |
非具下述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向本鄉各村辦公處或本 所文化觀光課提出申請。 |
2、 |
學生(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 之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四、 |
不予獎勵之情形如下: |
(一) |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
(二) |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獎勵。 |
(三) |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
(四) |
已獲本所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
五、 |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支應,惟當年度預算用罄 時,本所將公告停止受理。 |
六、 |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所官網(https://www. shlin.gov.tw/)「資訊公開」之「自治法規」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