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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2-03 | 點閱數: 647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1月31日府人訓字第1090017893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1月27 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如下:

(一)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二)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 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三)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四)無症狀但有「湖北省」旅遊史者:應實施14日健康關懷 (居家檢疫),核給公假。惟疫情指揮中心前已於本年1月25日宣布避免前往湖北省,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 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五)中港澳入境者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14日健康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 算。

(六)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 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七)中港澳入境但無症狀者:得依請假規則以事、病、休假 或加班補休辦理。

(八)學校停課,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依請假規則,以家庭照顧假辦理。

三、另為慰勉參與防疫工作人員之辛勞,各機關實際辦理防治 工作人員(含簡任以上首長、副首長),防疫期間得覈實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4點第1項 及第5點有關時數及人員規定之限制。

四、檢附疫情指揮中心本年1月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表1份供參。

五、各機關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比照前開規定辦 理。

六、各級學校教師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