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10月8日府教學字第1080225961號函辦理。
二、旨揭作業要點修正適用於109年度起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之報考人,請務必轉達校內教師知悉,以維護其權益。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 l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
四、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 術教育司王俞鈞(電話:02-7736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