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其退休生效日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規定,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另為利學校校務經營推展,校長退休生效日以8月1日為原則。 三、關於「申請(自願)退休」、「(教育人員)年滿55歲自願提前退休」部分,凡未依規定填報致未列入民國107年度退撫預算計畫案內者,除特殊原因者(如罹患重病、家庭因素等)經專案申請核准外,請列入108年度退休調查案辦理。凡查填不實或漏報致影響本府年度退撫經費預算執行及擬退人員權益者,將視情節追究所屬機關學校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