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轉相關公文內容: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11月1日北市教特字第10541157500號函辦理。
二、 旨揭安置管道申請條件(需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含104學年度以前)
1、 臺北市國民中學105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2、 臺北市國民中學104學年度(含)以前畢業生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
3、 非臺北市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所謂「居住事實」認定證明,必須檢附105年度7月至12月任一月份之1.戶籍謄本正本。2.經原畢業國民中學用印之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二) 105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三、 有關旨揭簡章重大修正說明如下:
(一) 第參點「申請條件」,有關非臺北市立國中畢業學生申請資格一節,修正文字為「非臺北市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所謂「居住事實」認定證明,必須檢附105年度7月至12月任一月份之1.戶籍謄本正本。2. 經原畢業國民中學用印之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二) 第肆點「報名作業」,區分為「國民中學105學年度應屆畢業生」及「國民中學非應屆畢業生」兩點分列報名資料、報名程序及報名時間。
(三) 第陸點「資格及志願審核」,審核程序中有關晤談會議參與一節,修正文字為「須參加晤談會議而未參加之學生或晤談後不接受建議調整志願者,視同放棄安置,若放棄參與晤談會議,請於會議兩天前填寫放棄聲明書,並回傳至協辦學校。」
(四) 第拾壹點「其他」,增列文字如下:
1、 「依據106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聯合簡章,學生僅能擇一報名參加安置管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轄屬高級中等學校106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或其他直轄市辦理 之「○○市 106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違者取消入學資格。」
2、 『已獲本安置管道錄取並完成報到者,不得參加「臺北市106學年度智能障礙學生安置高職綜合職能班及特殊學校」管道之「學習能力評估」 及「職業能力評估」。』
(五) 依據「臺北市技術型高中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專業技能班試辦實施計畫」,本學年度增設兩班專業技能班安置班別,請國中端加強協助宣導,以利學生及其家長志願選填。
四、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將於105年11月2日及11月4日委請該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辦理旨揭簡章教師說明會,請國中端學校務必於適當場合辦理升學輔導及宣導說明會,充分將簡章相關訊息轉知校內105學年度身心障礙應屆畢業學生及其家長,並加強宣導與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