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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10-15 | 點閱數: 637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10月14日府人訓字第1080228953號函辦理。

二、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108)年9月12日發布,並將於本年11月18日至22日受理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 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109年1月11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 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次依中立法相關規 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基上,為 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選舉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影響公務執行或以具銜方式,公開(包括於社群媒體)支持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 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 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四、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問答集及違反中立法相關例示等登載於本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銓敘法規釋例;服務園地/常見問 題),供各界查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