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75
  • slider image 378
  • slider image 381
  • slider image 446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10-03 | 點閱數: 683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10月2日府人訓字第1080220841號函辦理。

二、人總處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函、106年3 月7日總處培字第1060039252號書函及人總處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有關各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因非執行職 務時間,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加班補償。考量「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第8點第3項由各機關訂定上下班補充規定之意旨,因機關指派出差衍生之必要交通往返路程,係屬機關內部之差勤 管理事項,準此,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需要、地理 位置、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權責衡酌是否給予補休。

四、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 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仍不得請領加班費,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