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為提高聘僱人員結婚意願,間接促進生育率,並考量國內醫師養成教育之特殊性,爰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八日酌增六日為十四日。(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國內醫師屬一貫式養成教育,與一般公務機關臨時人員轉任聘僱人員情形尚有不同,考量一律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可能有未盡妥適之情形,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