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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為人為未成年學生,且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配合學校調查訪談,相關後續處理方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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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安 於 2021-07-06 09:49:48 發布,已有 244 人次閱讀過
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55289號函辦理。
按性平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已明定行為人之配合義務,並於性平法第36條第4項訂有罰則。
次按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爰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行為人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仍得予處罰。
另未成年之行為人未配合調查者
,得依教育部109年1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64156號函(諒達)意旨,
由調查小組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職權調查所得之資料進行事實認定,載明行為人未配合調查,提出調查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
有關行為人現所屬學校知悉行為人於他校服...
108年12月24日修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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