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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為人現所屬學校知悉行為人於他校服務或就學時曾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規定案,辦理方式。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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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安 於 2021-07-06 09:53:49 發布,已有 376 人次閱讀過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6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70106號函辦理。
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明定學校人員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義務。
有關「知悉行為人
於他校服務或就學時曾發生
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情形,
非屬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
之情形,爰
無性平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罰之適用。
另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一)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二)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旨揭情形雖非該規定第1款「依法規通報事件」,
惟學校應依第2款規定:「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進行通報
,使學校及主管機關得迅速知悉,俾得立即採行相關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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