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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3-31 | 點閱數: 1922

一、本校教職員工至該院就醫,繳費時請主動出示服務證、健保卡,未出示者不提供折扣優惠及事後補證退費作業。

二、有效期間: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三、優待範圍:

(一)門、住診就醫及接受非疾病就醫項目(如:美容雷射等)時,給予掛號費半價優待及醫療費用自費部份總價九五折優待(凡醫院檢驗、藥品、醫材不折扣項目及急診醫療費用不予折扣)。

(二)提供十人以上員工團體健康檢查優惠,依檢查人數多寡提供相對優惠價格。

(三)以上優惠項目不得與其他優惠專案同時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