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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03 | 點閱數: 951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及第七點

三、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非屬個案性質者,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各部、會、行、總處、署、院、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 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 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
    2. 前目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其補助方式如下:
      1. 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2. 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觀光局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 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七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 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逾七日者,補助總額中新臺幣八千元之額度屬觀光旅遊額度;觀光旅遊額度以外之補助額度屬自行運用額度。
  • 公務人員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 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或觀光遊樂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按其行業別核實併入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 符合第二目請領休假補助者,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交通運輸業或加油站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得按其行業別核實併入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七、各主管機關得審酌實際需要及特殊狀況,依本改進措施,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