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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馮素真 - 學務處 | 2016-09-05 | 點閱數: 1162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轄區住民優秀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104.04.20.(修正)
一、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設籍本處園區所轄範圍內居民,其子女就
讀各級學校努力向學,能整體提昇競爭力,並為儲備本處志工人力,共同推動國家公園生
態保育與環境教育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
設籍本處園區所轄範圍內居民,其子女就讀國小五年級、六年級、國中、高中(職)或大
專院校以上努力向學者。但經公費補助、就讀空中大學、社區大學、各類在職、函授班、
輪調建教班、假日班或屬延畢學生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資格:
申請人於本處園區所轄範圍設籍二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擇一申請獎助學
金(低收入戶不受設籍年限之限制,並得優先錄取):
(一)申請人前一學年度在學學業及操行成績均良好。
1.國小:五年級至六年級學生五育成績優秀(總平均80 分以上者)。
2.國中:學生學業(智育)成績優秀達75 分以上,操行(德育)成績達70 分以上者。
3.高中(職)暨大專院校以上: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70 分以上,操行(德育)甲等或
成績80 分以上,該校未評定德育(操行)成績者,不得有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特殊才藝獎助學金:申請人前一學年度在學學業及操行成績符合前項條件,且其個人
單項特殊才藝獲得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立案團體主辦之競賽成績名列前三名,
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前二款之在學操行成績,如就讀學校未評定操行(德育)成績者,不得有記過以上之
處分。
(四)錄取大專以上學生,指當年度考取大專以上學校並完成註冊。
四、獎助學金發放名額及金額:
本處得視預算額度酌予調整名額及金額,發放基準如下:
(一)國小每學年度若干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國中每學年度若干名,每名新臺幣二千
元。
(二)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學年度若干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至五千
元。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 (含五專後二年)及研究所學生,每學年度若干名,每名新臺幣
六千元至八千元。
(四)特殊才藝助學金每學年度若干名,每名新臺幣六千至一萬元。
(五)錄取大專以上學生,每名新臺幣八千元至一萬元,每學年度以實際錄取人數為憑。
五、申請時間及作業程序:
本處於每年自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並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召開審查會
議,審核通過之學生名單,本處以書面個別通知。
六、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塡寫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逕送本處辦理:
(一)前一學年度之學業、操行成績單正本。
(二)學生證影本一份(已畢業者請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三)低收入戶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特殊才藝獎助學金者,應檢附前一學年度特殊才藝得獎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錄取大專以上學生,檢附當年度註冊證明文件影本。
七、審查程序:
由本處組成審核小組,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召開審查會,依第三點規定審查,並依第
五點審查會議決議發放名單及金額。本處於審核通過後,另通知錄取者提供匯款等相關資料
匯入獎助學金,並依據相關匯款憑證辦理核銷。
八、優先入選本處志工:
凡領取獎助學金之學生可優先參加本處志工培訓,惟仍依「太魯閣國家公園解說志工服務要
點」及「太魯閣國家公園保育志工服務招募訓練獎懲要點」辦理。
九、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處補(捐)助團體私人公款作業規範之獎補助費科目支應。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以本處說明為準。
備註:申請人請向花蓮縣秀林鄉佳民村、景美村、秀林村、富世村、崇德村、和平村等村辦公
室,南投縣仁愛鄉榮星村、翠華村、力行村、大同村、合作村、精英村等村辦公室,台中
市和平區平等里辦公室及本處各管理站索取申請書,或至本處入口網站擷取填報,逕寄
97253 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 號本處解說教育課收。資料不符者,本處另予書面或
電話通知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