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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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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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2008265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修正條文 (1120082659_ATTACH1.pdf) |
主旨: | 檢送本府修訂之「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級學校考(甄)試作業酬勞支給及費用編列基準」1份,請查照。 |
說明: | 教師甄試經費為收支對列,應本收支平衡原則,本基準所訂各項工作酬勞為上限,如遇收入短少情況得調整支付。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財政處、本府主計處、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