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說明: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一一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六條規定,改由一年修正二年,考量公教人員之一體性及公平性避免同機關學校不同人員適用不同的規範,爰修正本要點教師補休期限由一年修正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