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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琬琪 - 人事室 | 2021-08-23 | 點閱數: 442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孟君
電話:03-8462860 分機229
傳真:03-8462776
電子信箱:mengchn@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14579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書函 (1100145795_ATTACH1.pdf)

 

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國民小學教師向家長提出告訴,得否適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92372號書函辦理。
二、 查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教師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學校……就該教師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第2項)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三、 次查109年6月28日修正前之教師輔助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教師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刑事訴訟案件,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然鑑於實務上仍有教師因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案件,並有在偵查程序中以告訴人地位提起告訴,或以自訴人地位,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等需求,爰參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6月28日修正增列在刑事訴訟程序為自訴人或告訴人亦得申請涉訟輔助。
四、 教育部104年11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44459號函與教師輔助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未合部分,自不再援用,併敘。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本府教育處教育設施科、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