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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張琬琪 - 人事室 | 2021-02-23 | 點閱數: 2031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解聘辦法」第4條第1項「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再依第2條第4款「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體罰學生、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體罰學生、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依第二章相關規定調查。」(註:本法即為教師法)。依此若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學校教師「疑似」有以下情形之一,應於5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並依「教師解聘辦法」相關程序辦理: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教師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案件,未通報致再度發生等行為。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偽造、變造或湮滅毒品危害證據。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體罰學生。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條第1項第5款: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教師法第16條第1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形。


三、關於「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參照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函,情形如下:。

1、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2、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3、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4、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5、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6、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7、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8、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9、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10、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11、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四、附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QA彙整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