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11月16日府教學字第1090228136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案摘述如下: (一)配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法規名稱,修正本要點名稱與要點文字。 (二)配合「教師法」於108年6月5日修正並於109年6月30日施 行,增訂不得報名人員類別。 (三)修正甄選評分標準,俾選出更合適之候用校長。 (四)因應教育人員(校長)退休潮已趨緩,並考量目前候用校長儲備量已足夠,爰下修暫停辦理校長甄選人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