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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6-12 | 點閱數: 711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6月11日府人訓字第1090110342A號函辦理。

二、按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除春節放假3日外,其餘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民俗節日均放假1日;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以99年部落調查結果之基礎,並參酌各族群或有其他情事需調整之必要後,彙整公告110年度放假日期。因此, 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其原住民族別之證明文件,就各該所屬族別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公告放假日期,逕向工作或就讀單位辦理放假事宜,除此之外,無須再提供任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