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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0-06-12 | 點閱數: 698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6月10日府人訓字第1090108963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90032298號函略以,有關公務人員如因年中亡故或罹患傷病,導致其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以請領休假補助費,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公務人員因年中亡故,未及於年度內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其尚未請領完畢之強制休假補助費應全數發給,不受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稱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之限制。至公務人員因罹患傷病,致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機關得依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規定,擬訂符合實際需求之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以解決其無法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問題。

三、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1條規定略以,教師符合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休假補助或未休假獎勵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基此,有關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應休畢規定之日數及休假補助之基準於95年8月30日訂定「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 假補助基準」(以下簡稱兼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 據以執行,其中規定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申請國內休假者核發休假補助費係依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辦理。又現行強制休假補助費係以國民旅遊卡方式辦理並採學年制。

四、考量上開人事總處對公務人員已有類此規範,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因學年中亡故或罹患傷病,導致其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以請領休假補助費時, 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參考公務人員方式,分別處理如下:
(一)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因學年中亡故,未及於學年度內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其尚未請領完 畢之強制休假補助費應全數發給,不受兼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之限制。
(二)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因罹患傷病,致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學校得參考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規定,擬訂符合實際需求之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以解決其無法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