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75
  • slider image 378
  • slider image 381
  • slider image 446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5-15 | 點閱數: 614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5月14日府客文字第1090090446號函辦理。

二、通過各級客語能力認證或累積學習客語時數者之獎勵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於機關學校網站或內部公布欄建立通過客語認證人員榮譽榜。
(二)對於通過客語認證者由本府客家事務處或各機關於公開場合表揚,並得頒發適當之獎牌或獎狀給予嘉勉。
(三)學習客語或通過客語認證者,給予行政獎勵:
1、108年度學習客語時數五十小時或通過初級客語認證: 編制內公務人員予以嘉獎一次。
2、108年度學習客語時數一百小時以上或通過中級客語認證:編制內公務人員予嘉獎二次。
3、108年度通過中高級客語認證:編制內公務人員予記功 一次。
(四)另為提升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鼓勵員工通過客語認證人數比例,每年度通過客語認證人數比例達員工百分之三 者,機關學校首長一人、承辦單位二人給予嘉獎一次。
(五)同一敘獎事由若已辦理獎勵者,不重複獎勵。

三、依前揭要點規定,縣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學習客語或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取得合格證書者給予獎勵,另非縣府所屬機關、學校之公教人員,雖非上開要點之適用對象,惟基於鼓勵原則,相關人員敘獎乙節,建請依權責酌處。

四、檢附上開要點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