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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0-04-08 | 點閱數: 708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4月7日府教學字第1090055051號及府教學字第1090056245號函辦理。

二、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自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三、所訂得專案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之基準,除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公私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國 (境):

(一)參加政府遴選出國進行之教學研究,經報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許可。

(二)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國際競賽,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三)通過公費留學考試,須出國就讀,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四)因公務或業務特殊需求,需參與國際事務,無法透過視訊會議處理,經報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許可。

(五)因國(境)外親屬有特殊情形,須出國(境)處理,或其他基於人道考量或重大權益保護必要之情形,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六)前五款以外,其他基於公益而有必要之情形,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