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3月13日府教學字第1090045686號函辦理。
二,修正「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7點規定有關本縣代理教師之核薪規範。
三、檢附「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暨「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七點修正對照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