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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0-03-05 | 點閱數: 626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3月3日府人訓字第1090038587號函辦理。

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 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如附件)規定,人事總處就 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 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 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學校)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 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