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75
  • slider image 378
  • slider image 381
  • slider image 446
:::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3-04 | 點閱數: 681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3月2日府人訓字第1090037435號函辦理。

二、審酌武漢肺炎國外疫情狀況變化快速,爰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本(109)年2月24日公 佈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本年2月26日公佈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基於個人健康避免遭受感染及降低國內防疫負擔等考量,自本(109)年2月27日起,各類人 員如有請假出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前往第一級注意(Watch)及第二級警示(Alert)國家、地 區(含轉機)者:依指揮中心規定,回國後需實施自主健康管理14天,除因公奉派前往外,若非必要,避免前 往,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如需請假,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二)指揮中心如對特定人員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三、前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指揮中心將依疫情發展狀況隨時調整,請注意依最新規定調整辦理。 

四、檢附指揮中心本(109)年2月24日公佈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同年2月26日公佈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