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2月24日府人訓字第1090033839號函辦理。
二、旨揭申請表係配合109年2月20日修正生效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辦理。
三、檢附旨揭「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申請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