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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1-20 | 點閱數: 612

一、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第3項規定:「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遷甄審 (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所稱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指下級機關免組織甄審委員會,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該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視為同一機關,其甄審委員會組成,依前條規定辦理。上級機關之陞遷序列表並應包含該下級機關職務。」先予敘明。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原第五層陞遷序列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社會工作 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技 士、管理師,調整增加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組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課員、組 員、幹事及住宿生輔導員。

(二)原第六層陞遷序列為技佐,調整增加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戶籍員及佐理員。

(三)附註欄文字修正如下:

1、修訂本表訂定依據,新增「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第3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等規定」。

2、增列本表適用對象為本府以及編制員額較少,依本府核准免組織甄審委員會之所屬機關學校。

3、增列「表內第五序列人員調任同序列本縣各級學校組 長職務時,仍需經甄審程序」。

三、檢附修正後之「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