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10月5日府人訓字第1080225321號函辦理。
二、茲考量時空背景變更,各界迭有檢討鬆綁公務人員每年至 少應休假日數之建議;又實務上,業有主管院因業務性質 特殊,另定其所屬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規定, 是為回應外界建議,並保留因應內外在變化而調整應休假日數之彈性,爰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將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改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